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办《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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